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6-11-17  阅读数:6472  信息来源:原创
第一章 采购法规依据

为了规范我校采购工作,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保证采购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与学校自行采购范围

一、 政府采购范围
凡采购项目符合《云南省XX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及楚雄州人民政府规定的物资目录及限额(数额)标准以内的物资。
二、学校自行采购范围
1、《云南省XX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及楚雄州人民政府规定的物资目录以外及限额(数额)标准以下的物资;
2、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自行采购的项目。
三、本办法所指采购范围,按照《云南省XX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规定,包括了物资、服务、印刷、基建、修缮等项目。
四、学校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采购工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具体执行采购领导小组的决议,并负责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及后期管理工作。
五、学校各项采购活动均需设立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是由学校相关部门组建的临时性工作班子,实行组长协调下的部门代表分工负责制,在业务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采购小组一般由主管校领导、资产管理、使用单位、监察、技术专家、财务等部门组成,人员数量依据采购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需5—9人。
采购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采购项目考察组。考察组对采购小组负责,职能是提交考察报告。
根据需要在采购小组人员基础上扩充人员设立评标组,评标组的职能是向采购小组提交评标结果。
六、采购小组成员的职责和权利
采购小组成员独立履行本办法要求的职责,对包括质量、价格在内的各项采购事宜行使质疑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各部门及其代表主要职责:
1、后勤管理处:对相关采购工作业务总体负责。负责拟订采购小组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采购活动;向采购小组提交采购资源信息;落实采购小组决议,整体推进工作进度,保证按期完成工作任务;负责组织所购物资设备的验收和建卡;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形成、整理和归档工作。
2、用户单位:对招标的物资设备使用功能和产品质量性能负责;有义务向业务主管部门对招标物资品种、规格、型号及使用功能和产品使用性能提出质疑和建议,并负责相关验收工作。
3、监察部门:监督采购小组依据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正确实施工作程序;监督采购小组成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需要参与相关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采购情况建立档案。
4、财务部门:视采购金额情况参与采购活动。对采购活动的资金使用效率负责。
5、技术专家:对招标物品的技术品质和技术性能评审结果负责,参与相关的验收工作。
6、其它部门根据采购活动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作为一般小组成员参与工作,对小组决议承担相应责任。
八、采购小组、询价谈判组、考察组、评标组议事规则:
1、以满足使用要求为前提,依据审定的计划资金额度控制物品质量等级,力求节约。
2、物资设备的质量、价格、服务并重,同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
3、在产品品牌、质量、服务保证的前提下,贯彻“低价中标”原则。在质量、价格、服务同等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信誉好的供应商。
4、各小组应在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小组决议,意见不一致时,可民主投票。
第四章 采购方式
九、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学校自行采购项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采购:
1、公开招标
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根据中标条件公开确定中标人。
2、邀请招标 
指按照采购小组议定的资质条件,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按照评标组议定的中标条件,评议比较后确定中标人。
3、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供货时间已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5)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5、询价采购方式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且符合前款条件的。
十一、政府采购项目禁止的采购方式
1、不得将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自行纳入非政府采购,也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列入分散采购的项目中。
2、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十二、物资设备采购立项
物资设备用户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在对市场状况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年度预算金额,办理相关立项手续。
立项报告通常应包括的基本内容:申请立项的理由、物品品种、质量标准、技术指标、规格型号、需求数量、预算价格依据等,但不得指定单一品牌、厂家、供应商。
十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学校自行采购项目采购程序
1、确定采购方式,发布采购信息
在采购计划确定后,采购承办部门应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并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发布需求信息,吸收资质信誉状况良好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报价。采购需求信息、招标公告采取校园网发帖、校内公告等方式公开发布需求信息。应向供应商提出投标报价要求,并保证运作过程公平、公正。
2、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招标前,采购承办部门应对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资质证明一般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特殊行业管理生产许可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书、年度审验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或鉴定报告等。
供应商有以下行为时取消其参与投标的资格:①.提供虚假资信材料,骗取合法供应商资格的;②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③向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④偷梁换柱,供应假冒伪劣商品的。
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及时进行封样。对质量性能特殊或采购量大并容易引起争议的物资,封样保存时间不得低于合同有效期。
3、评标办法 招标采购选用以下评标办法
① 最低价评标法 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价评标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最低价格标法是招标采购的主办法。
② 综合评分法 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综合评标法适用于产品品牌、质量等技术指标差别较大,存在不可比性的产品,一般采用综合评标法。
③ 性价比法 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性价比评标法适用于产品品牌、质量等技术指标差别很大,存在严重不可比性的产品,一般采用性价比评标法。
十五 合同谈判及草签
订立合同应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备、规范、合法。
十六 合同审批
    采购合同须经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批同意后认定有效。合同履行由采购承办部门监督实施,如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采购承办部门应及时会同物资设备用户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经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应形成补充合同或解除原有合同,应报请招标领导小组终审同意。
 
第六章 货物验收和付款
十七 每项采购活动,完成前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供货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品牌、外观配置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填报《物资采购验收单》或《设备采购验收单》,并在“验收情况”栏内载明供货质量情况。在验收没有达到质量要求时应该做退货处理。
对于需要安装、施工的设备或物资,在竣工运转正常后,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总体验收,并填报《物资设备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单》。
采购活动付款要与合同履约进度情况相协调,以“保证供应,保证质量”为原则。一般可参照全部到货初验合格付(60%—70%)+安装完成验收合格付(35%—25%)+质量保证金(3%—5%)控制付款进度。
十八 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立项审批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书”、“报价单”、“合同书”、“验收单”和“会议纪要”等均为采购活动必须形成的重要材料,应由业务主管部门专人负责并及时归档备案。
 
第七章   监督和纪律
十九 采购小组工作接受学校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财务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有责任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拒付货款。
二十 监察部门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实施全程监督;参与对供应商的考察选定。监督方式由监察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确定。
二十一 监察部门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实行监察报告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终结,监察人员应形成“监察报告”。监察报告应能准确反映本项采购活动的实际情况,并对采购活动情况做出监察评议,提出监察结论。
二十二 下列现象属于采购违规行为
1.违反集体采购原则的;
2.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迴避监督检查的;
3.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归档备案的;
4.向投标人透漏其它潜在供应商的有关情况的;
5.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6.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的其它行为。
二十三 对在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工作程序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四 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千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十五 结合专项检查,学校对采购工作运作规范,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六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十七 在特殊情况下,如参照文件依据不一致时,应由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方可实施。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