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采购索证制度
发布时间:2013-11-20  阅读数:6332  信息来源:原创
 为了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即向供货方索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食品检验合格证的复印件,并交膳食科备案。
二、食堂采购员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必须到正规农贸市场进行采购,以保证食品质量。
三、食堂在采购大米、面粉、香油、酱油、食醋等物资时,要按照国家食品准入制度要求,无QS准入标志的禁止购入或到学校指定的有准入标志的经营单位采购。
四、凡食堂所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必须经膳食科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食堂加工。
五、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动检卫生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持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四季豆、野生菌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没收不合格食品并处100——500元人民币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由卫生执法部门、工商部门处理。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