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就业工作常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29  阅读数:5746  信息来源:原创
为了做好我校学生就业工作,切实维护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学生就业工作常规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要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就业观。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组成的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成立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小组,加强对本校学生的就业推荐指导工作。
第三条  学校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学校领导就业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全校学生就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就业活动从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年开始,学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学校推荐与学生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就业模式,学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第六条  学校为毕业生和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就业指导的重点是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设计教育、就业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的宣传,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教育,以及求职应聘技巧的训练。就业指导可采用授课、讲座、咨询、模拟面试等形式进行。就业服务的重点是收集、公布需求信息,组织就业供需洽谈活动以及开展咨询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一年一度的供需见面会是学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重要场所,供需见面会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冲击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管理。
第八条  学生就业,必须由当事人(毕业生或结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签订聘用合同书,执行程序为:学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后协议生效。用人单位应在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起的十五天内,把就业协议书送至学校进行鉴证。学校对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并在十五天内,反馈给当事人,并将就业协议列入就业方案。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业协议或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鉴证登记主要指对已签字盖章的就业协议书的有效性及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即对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和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进行鉴别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自主落实就业单位;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各种情况(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和自己将获得的待遇; (3)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在校表现、学习成绩。
2、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可通过与学生的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我校毕业生或结业生; (2)通过学校或学生本人,有权了解学生包括身心状况在内的基本情况和在校表现、学习成绩; (3)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如实向学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基本概况、岗位要求、基本待遇等。
第十一条  就业推荐书是学生进行择业的书面自荐材料,由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制作。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专业基本情况、学生基本情况、学校及系推荐意见、学生自荐信等部分。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是学生与用人单位确立正式用工关系的法律依据,由云南省大中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制作。当学生与用人单位确立正式用工关系后,必须填报《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方可将学生的就业去向纳入就业方案上报,以取得《就业报到证》。
第十三条  劳动聘用合同书是学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应包括以下条款: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学生和用人单位可在就业协议书(劳动聘用合同)上附加双方认为需要增加的条款。
第十四条《就业登记证》是毕业生回生源地人事主管部门报到的凭据,也是生源地安置毕业生的依据。纳入就业方案但并未签订正式用工协议的学生离校时学校将发《就业登记证》。学生按《就业登记证》上的地点在规定时限内到生源地报到。
第十五条《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到正式用人单位报到的凭据。签订正式用工协议(指签订了《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纳入就业方案的学生离校时学校将发《就业报到证》。
第十六条  对利用职权干扰学生就业工作或在学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生源数据上报是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云南省教育厅于2007年正式开通了“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网”,并要求省内各高校在每年底将次年毕业生的电子档案(含毕业生基本情况、推荐表、照片、视频等)上报。为此除招生就业处要安排专人管理本校“毕业生电子档案上报系统”外,各系要有专人负责本系的上报系统,各层职责如下:
1、校级管理员职责:
(1)建立维护本校“毕业生电子档案上报系统”;
(2)负责培训院系管理员及班主任操作“毕业生电子档案上报系统”;
(3)审核并上传本校应届毕业生电子档案。
2、系管理员职责:
(1)指导本系班主任填报届毕业生电子档案;
(2)审核并上传本系毕业生电子档案。
3、班主任职责:
(1)向本班学生宣传填写毕业生电子档案的重要性;
(2)指导本班学生填写毕业生电子档案;
(3)审核录入并上传本班毕业生电子档案。
在进行此项工作中,管理员和班主任要认真负责地审核所报数据,各级用户名及密码均属保密范畴,不得外泄。最终上报数据发生数据错误和遗漏,要追究各级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