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和工作程序,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考核结果的合理性、客观性,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条 考核工作实行学校及成人教育主管部门两级管理。
第二条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成人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成人教育考核制度的建设和改革;负责对考核过程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学校成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课程考核各项具体工作的安排和实施。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
第四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的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或实际操作等形式;考查方式可采用作业、课堂测验、试验、实习、论文等形式。
第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均进行考核。
第三章 命题、试卷的印制和保存
第六条 命题要以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为依据,注重检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由授课教师所在教研室集体命题。以考试形式进行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考试试卷格式同时命出水平相当的见面考、A、B三套试题,并备好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成人教育主管部门保存。期末考由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在A、B两套中选择一套作为考试试题,另一套留作备用试题。
第八条 成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试卷的印制。印制完成后,按考点、考场、分科目装袋密封并指定专人负责。试卷袋封面上应当注明科目、份数、考试时间。
第九条 试卷袋密封后,要做到防止泄密和损坏,保证试卷管理的严肃性和保密性。
第四章 考核纪律
第十条 为了严格考场纪律,保证考核工作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必须遵守监考人员守则,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一条 各考场应有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按照监考程序进行监考,遵守监考守则。
(一)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二)开考前20分钟领取试卷及考试用品,并检查试卷有无错误。
(三)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学生证件并要求学生对号入座。清理考生携带的与考试无关的用品。
(四)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擅离职守。
(五)如发现考生有违纪和作弊行为,应及时提出警告和制止,并有权取消该考生的考试资格,同时将作弊情况如实填入《考场报告单》。学生对事实上的违纪、作弊拒不承认的,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当场确认,并及时向主管人员汇报。
(六)考试时间中止,立即收卷,核实份数,填好考场报告单,装订、密封,交成人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一)考前15分钟持学生证或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学生证或有效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
(二)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考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擅离考场。
(三)考场内不准谈话,不准传递任何物品,如遇问题,可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
(四)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按时交卷。
(五)闭卷考试时,只准带没有文字存储、传输功能的文具入座,其他物品不得带入。
第十四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入场或未放到指定位置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同意擅离考场的;
(八)未经许可,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作弊行为: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题、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七)阅卷老师认定雷同卷的;
(八)其他情况经监考人员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依据《楚雄医专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七条 评卷要体现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评卷教师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阅卷,保证学生成绩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查课、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成绩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由该科的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包括作业10%、见面考15%、出勤15%等形式)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成绩60%,平时成绩40%。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考核成绩一般不得更改。如原成绩评定有误,应当由评定成绩的教师报成人教育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由两位以上教师共同更改、签字。
第二十一条 做好成绩登统、试卷分析等工作,认真填写《课程考核结果分析表》。考核成绩、试卷、分析材料交成人教育主管部门保存。学生试卷一般应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成绩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成人教育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人员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通知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成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处
二0一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