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楚医专字〔2020〕66号
关于印发《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
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现将《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20年10月15日
楚雄医专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印发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本着依法治校、严格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纪律处理。处理过程中须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的行为(简称违纪,下同)。学生在校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学生有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受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变更情形的,可予撤销或变更学生所受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专科全体在校学生(含委培生、短训生、继续教育的学生等)。
第六条 在校生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实习实训纪律、学术纪律等与学籍管理工作有关的违纪处分,执行《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章 纪律处分与运用
第七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在给予批评教育的同时,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校保卫科会同其所在系部责令其限期离校。
第九条 作出处分决定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最终处分结果应高于单项最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加重处分:
1.同时违反两项及两项以上纪律的;
2.多次违反纪律的;
3.为他人作伪证或者故意捏造事实的;
4. 确有违纪行为,拒不承认错误或对抗学校调查等认错态度不好的;
5.违纪群体中为首的,起到主要作用的;
6.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的;
7.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8.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1.认错态度好、违纪轻微、违纪后果影响较小的;
2.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3.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产生违纪行为的;
4.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5.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反党、反社会主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违反本办法或学校其它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5.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管理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1. 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传播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标语、条幅、漫画、传单、大小字报、网络言论等信息资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阻挠清理者加重处分;
2. 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散布、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对主流意识形态有负面影响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或网络媒介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网络媒介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未经批准私自组织集会、游行示威或煽动聚众闹事的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中的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 故意散布、制造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校内公共场合发表反动言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 未经批准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讲座、论坛,对组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 未经批准成立各种社团和其它组织,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对策划者和骨干成员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 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组织宗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 组织罢课、罢考,扰乱教学秩序,对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0. 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举行娱乐活动,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1. 违反学校门禁制度或翻越学校围墙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2. 违反《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禁酒令》,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3. 持有毒品、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 参与或者介绍他人参与非法传销等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5. 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6. 对介绍他人参与非法集资、“校园贷”、“套路贷”等金融诈骗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 午休时间、晚上熄灯后,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且不听劝阻者,除暂扣活动器材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通宵上网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 未经批准在学生公寓以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处分;
4. 在宿舍留宿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宿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 私自调换宿舍床位、房间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将宿舍、床位转借、转租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 在宿舍楼内乱拉接电线、违章用电、使用大功率违章电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 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 在学生宿舍内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9. 在宿舍楼内聚众起哄、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楼内或从楼上往楼下摔、砸东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0. 在宿舍内饲养动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1. 其他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偷窃、诈骗、贪污、冒领等非法手段侵占公共或他人财物者;污损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 非法侵占财物,价值在200元以内(不含2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或二次出现此类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和密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 明知是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或购买、销售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 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工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相关费用:
1.虽然未殴打他人,但是用言语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殴打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斗殴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组织、纠集打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使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干扰学校正常调查处理工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 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助学贷款或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在互联网上撰写散布反动、色情、歪曲事实的文章言论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嫖娼卖淫、介绍卖淫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持有、观看反动色情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色情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反动色情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赌博和以打牌、打麻将、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下列处分:
1.凡参与赌博,均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为首聚众赌博者;
(2)多次参加赌博活动屡教不改者;
(3)明知他人赌博而提供赌具、场地者;
(4)初次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三条 凡有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其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涂改、伪造、冒领、盗用、转借证件、证明、学历和学习成绩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各类有价证券或者学生证、借书证等学生个人有效证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转借学生证、其它证件或者证明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私刻公章、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获奖证书、成绩的或者私自涂改、伪造他人签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相关证明材料的既得利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有猥亵、窥视、滋扰他人等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在校期间未经学校许可到江、河、湖、塘、水库等地游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在复查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学纪校规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应当移送国家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按校规做相应处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资料留存
第三十二条 发现学生违纪事件后,由学生所属院系指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作调查记录。调查组成员中与学生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可采取口头汇报或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和申辩的有效期限为调查小组通知学生本人开展调查工作后2日内。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和报批程序如下:
1. 记过及其以下的处分,由各院系研究决定作出处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 跨院系或特殊情况下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3. 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
复核,报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4. 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由主管校领导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发至各有关单位及学生本人,同时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5.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向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并且按不同违纪情况收齐相关资料,院系和学生工作处分别归档留存。
1.当事人的陈述笔录;
2.物证;
3.证人证言笔录;
4.当事人检讨书和保证书;
5.班主任、辅导员、院系调查笔录;
6.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处复核调查笔录;
7.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视听资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8.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9.其他权威部门依法做出的鉴定性结论;
10.处分决定;
11.家长及学生本人签字的处分决定书或表明已送达情况的处分决定书;
12.其它有留存价值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1. 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院系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2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2.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院系以有记录依据的邮寄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 2 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3. 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学校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2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后续工作,应当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四章 处分期限及处分解除
第三十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留校察看期至毕业离校之日止。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显著进步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悔改,仍有违纪行为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于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对所犯错误予以改正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者,延长处分期限6个月;在处分期限内仍有违纪行为者,予以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记过及其以下的处分,由各院系研究作出解除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本人申请解除处分,院系审议并将审议结论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召集相关会议研究决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的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 申诉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存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十八条 对受留校察看以下纪律处分的学生,各院系要跟踪管理,确定帮教人,鼓励和帮助其改正错误。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对其表现每个季度做出阶段鉴定,在察看期满做出全面鉴定,填好“违纪处分学生考察表”,向学校建议是否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