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所属部门(单位):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已经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附件1: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计领导小组”)工作,切实发挥审计领导小组作用,根据中央、上级党委有关规定及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领导小组是学校在审计领域的议事协调机构,接受校党委领导。
第三条 审计领导小组设组长2人,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由学校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审计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为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审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审计处。
第五条 审计领导小组根据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对学校审计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领导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研究审定学校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审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听取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研究讨论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组织召开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审计工作会议;监督、检查、通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检查落实审计报告中反映问题的整改和推动审计结果的运用;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审计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 审计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审计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八条 审计领导小组会议由审计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审计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出席,其他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根据会议议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审计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 审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由审计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审计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的副组长确定。
第十条 审计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由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落实情况向审计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领导小组会议应当形成纪要,作为落实审计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会议纪要由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报审计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送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由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审计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运行,根据《楚雄医药高度专科学校审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审计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受审计领导小组领导,负责处理审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审计处。
第三条 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计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提出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向审计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四条 研究提出学校审计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措施和改革事项,向审计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综合协调推进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事项,抓好审计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落实。
第五条 提出学校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提交审计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六条 提出学校预算执行和各项财务支出情况审计报告,经审计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提交审计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七条 对相关部门报送的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向审计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条 承担审计领导小组会议会务工作,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报审计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整理会议文件,做好归档工作。
第九条 建立完善审计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第十条 建立完善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制度,对审计整改工作或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专项督察。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审计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的意见,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审计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联席会议、专题协调会议、专题研究会议。会议内容涉及审计重要事项的先报审计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三条 完成审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