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0  阅读数:5847  信息来源:原创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各部门、各系部、校内社会团体及其他附属单位。

   第三条  楚雄医专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

第四条  楚雄医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对学校各项经济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防止财务风险;通过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第二章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包干使用”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好资金。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授权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财务工作,对全校财务管理负总责,协助校长处理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为全校唯一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对分配给各部门的各项经费,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核算。学校可根据财务工作的需要,对相关单位或部门委派会计人员,其财会业务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第三章  学校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的管理机构。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决议,负责学校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预算指标每年应及时下达。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教学优先”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校计划财务处在校长领导下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年度收支增减因素与财力可能,结合各系、学院提出需求,财务处根据当年财力,提出经费分配建议方案。学校预算应当遵循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审批。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计划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财政局)。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的执行。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具有指导本年度事业发展的效力,校内所有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如果国家政策或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收支影响    大,确需作重大调整预算时,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编制调整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增拨款项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其他收入、支出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在不突破原预算的前提下,可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作出决定,进行调整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严格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学校对校内各单位实行“经费包干、支前申报,超支不补、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的管理办法,校内各单位可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在财经法规、政策及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允许的范围内,自行支配使用经费,凡超过预算指标的,一律不予报销经费。

第十七条  预算监督。学校预算监督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监督和控制,并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学校计划财务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通过各种形式、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和管理收人。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财政补助收入的取得,需遵照国家有关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

(二)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指学校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教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活动所取得的收人。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六)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九条  学校各项收入由计划财务处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 全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财务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财务、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学校各项收入统一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收取。其他任何部门不准自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自制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部门不得擅自立项、巧立名目乱收费;所有的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二条  全校的票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购买校内结算、管理票据。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对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拟收费的项目,在收费前,应由相关主管(主办)部门写出书面申请报送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审核,报校长同意,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再按收费程序和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  对全日制生、函授生及其他办学收入,在新生入学、老生报导注册前由相关部门向计划财务处提供花名册及入学报到情况,由计划财务处组织收费。

   第二十五条  各类学生毕业证、结业证在学校办公室加盖钢印,核发毕业证、结业证时,必须交验学校计划财务处收费的统一证明。未交验计划财务处出具的收费证明者,不得办理毕业证、结业证。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学校各级各项支出均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各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统一审批制度.并对本部门的财务活动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事业支出,严格按照学校预算进行控制,不得办理无预算的支出,未经批准不得突破预算。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及额度安排各项支出。对未经校长批准或没有资金来源的支出,计划财务处有权拒付。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三十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在报账时必须凭原始凭证,据实列报,不能以领代报或以借代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购置设备实行“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部门验收”制度,对未列入预算、未公开招标购置的设备计划财务处不予付款。付款时,还须附“设备采购付款审批单”。

   第三十二条  修缮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公开招标、责任到人”制度。凡学校每年列入预算的修缮项目,均按预算执行,项目完成付款时,还须附验收单和付款审批单。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学校对工程项目坚持预算审计和决算审计制度。不经预算审计的工程项目计划财务处不予立项,不经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二)对于周期长、工程量大、经费需要多的项目,可按项目调度分批拨款,但须附“工程进度表”和“基建项目拨款审批单”才能拨款。

   (三)凡是超过学校预算的工程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预算申请,经校长同意,校长办公会通过,按程序和进度分批拨款。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严格实行立项管理调度,开工前必须将项目预算报计划财务处,以利于资金筹措、安排。

第三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接受有关部门和政府监审处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从上级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任务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六章  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在校长负责制下开展各项工作,校长是学校财务工作的决策者,其他校级领导根据校长授权,审批部分切块经费:额度较大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重大项目及大额开支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报学校党委会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包干经费,由各部门行政一把手在包干经费的使用范围内管理、审批,具体使用报主管副校长备案。部门收入提成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由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行政一把手审批。

   第四十条  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由主管领导审批,回校后结清。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绩效津贴、工资、临时工报酬等由人事处按规定管理、审查和报批。

   第四十二条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等由学生处按规定管理、审查和报批。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价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益。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节流动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类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五条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

    第四十六四条  学校对现金及各类存款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法规进行。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机构外,其余部门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经批准设立账户的机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校内各部门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私自开设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有些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购买教学、科研、行政等设备时,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并办理固定资产建卡入账手续。

   第五十条  学校各单位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必须报类别管理部门论证鉴定,还须经校长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应当经过上级有关部门鉴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全部交计划财务处并及时上缴国库,同时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校新建房屋等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后,应凭经过审计的建筑工程造价文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学校拆除房屋建筑物前,必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拆除后即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归口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统一管理。固定资产实物统一由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管理,各系(部)、处建立部门固定资产分账,直接管理固定资产实物,系(部)、处行政负责人是系(部)、处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不论通过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购买教学、科研、行政设备等,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手续,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管理的各种设备调拨、变卖、报失等,都必须报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和计划财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论证鉴定,报校长批准,按规定程序核办。未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节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学校声誉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

第五十六条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节  暂付款管理

   第五十七条  暂付款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行政等各类公用性活动中向学校借用的资金。

   第五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必须在核定的当年预算指标内,按规定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后,方可向计划财务处申请借款。计划财务处对于手续不全或超过分配指标的借款,有权拒付。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在审批借款时,应签署批准人姓名。批准人要承担下列责任:保证借款理由和借款金额的真实性;负责监督借款人按照规定使用借款并按照规定期限向计划财务处结清借款。

   第六十条  暂付款要按照借据上写明的借款理由使用,不得挪做他用,更不得转为私用。违反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暂付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学校计划财务处要严格坚持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第六十二条  借款人必须在公务结束后及时到财务部门结算。借款超过三个月不结账又未向计划财务处申明理由的,财务部门将采取如下措施:(1)发出催还通知书,限期归还。(2)停止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借款,直至清账为止。(3)从借款人及批准人的工资中扣还借款。

第六十三条  学校借款只对学校正式职工和合同制编外人员,不对学生和临时工。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各种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规定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学校应当上缴财政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清偿。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审慎稳妥的原则,控制和管理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建立建全风险控制机制,规定和加强贷款人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以学校名誉向金融机构贷款。

   第六十八条  学校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以及贷款的分配使用,由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由校长签批,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贷款事宜。

第六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校不对个人、校内经济独立部门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九章  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接受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项建设、科研任务,由对方拨入的项目经费,在款项汇入收妥后,通过项目负责人、科研任务承担者使用经费,由计划财务处进行项目经费专户管理。

第七十一条  专项经费、科研经费支出主要用于项目建设、管理费、补助工资、业务费、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费、科研查新费、修缮费、差旅费、培训费、成果鉴定及推广费等。

   第七十二条  项目研究结束,应及时作出决算。

   第七十三条  项目经费、科研经费开支由教务处、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第七十四条  项目经费、科研经费购买设备,依照项目计划并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十五条  项目经费、科研经费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七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局规定执行。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其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学校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十一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学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励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特困基金等。

   修购基金指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规定转入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设备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福利待遇的资金。

   学生奖励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他人赞助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和事业收人中列支后转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及用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

   学生特困基金是指由社会赞助、财政部门拨入及按照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用于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七十九条  各项专用基金是学校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归口计划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八十条   对各项基金的使用,学校坚持先提后用的管理原则,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第八十一条  学校各项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应由各有关部门编制,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审定。各项基金收入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支出时必须按规定用途由各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八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附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学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八十五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它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八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在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银行等部门财务监督的同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八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对不

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八十八条  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法实施,校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事项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八十九条  计划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信息。

第九十条  学校财会人员依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同时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由主管校长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本办法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