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预防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10-06  阅读数:6706  信息来源:原创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预防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由学校学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与预防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三)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四)自觉抵制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营造优良学术氛围。

第四条  加强学术风气教育

(一)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术风气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引导师生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术风气转化为自觉行动。

(二)加强教师的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教育,将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方面的知识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的学习范畴。

第五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

(一)建立实施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提倡同行监督,一旦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他人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论文投出3个月后未经采用,再投第二家报刊,如这时两家报刊同时发表,则不在此列);

(九)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十)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一)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十二)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十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成专家组调查处理。

第九条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或据证举报。

第十条  调查处理程序:

(一)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事实清楚、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二)成立由3-5名专家组成的调查组展开调查。调查组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三)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严格控制公开范围。

(四)调查组成立后即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收集分析相关材料,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人面谈。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五)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开始后30天内),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听取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调查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交学校行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要求学术委员会重新调查。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取消申报项目资格;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辞退或解除职务聘任;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对经查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要加以澄清、正名;对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举报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在学校网站和校务公开栏中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保留3个月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以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