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16  阅读数:11916  信息来源:原创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试行)

2021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对内审工作的领导,强化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云南省委教育工委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学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及处室、系部等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绩效、防控风险、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审计业务学习,提高政治站位、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领导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二)研究审定学校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审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听取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

(四)研究讨论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审计工作会议;

(六)监督、检查、通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七)检查落实审计报告中反映问题的整改和推动审计结果的运用;

(八)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处),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由一名校级领导具体分管审计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通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审计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的相关人员担任审计顾问、兼职审计员,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参与有关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须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各类管理工作或协调组织,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应报告有关领导,经批准后,予以回避。

第四章 审计处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发展规划、重要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有关处室、系部的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的建设工程、采购、资产、资本投资和科研项目等重点领域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的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所属部门、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重要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 参加学校有关财务、内部控制、治理程序等与审计职责内容相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决定和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要求其按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于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可向学校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于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向学校提出表扬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由审计处拟定,报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学校处室、系部、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处提出建议名单,按程序审定后,纳入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统筹安排。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安排的审计项目,应提交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屡审屡犯和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各处室、系部、所属部门要及时认真分析研究审计查出的问题,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奖惩和干部任免以及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党委、行政、纪委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